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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完毕,重点调整了这几点
1、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调整后的内容为: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地圈调整解读:
(1)相比于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调整了落户的门槛高低,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的内容: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说白了就是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必须交回。
(2)二审稿更强调对农民的保障
不在区分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门槛,强化了对农民的入城保护(落户+纳入住房保障+纳入城市社保体系),由强制改为引导,政策导向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三审稿的变化:降低了退出门槛,增加了退出方式
只要是进城落户的农民,都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处置自己的承包地,转让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保留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里面有个很奇怪的悖论:就是即使进城落户的农户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也还是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成员权,也就是资格权,目前这种资格正逐步弱化,对于先有资格而后丧失资格权的,依然可以保留承包地。
2、连续两年未付租金可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被删除!
草案二审稿规定,受让方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审稿删除了这一条款,主要原因是这不是承包法应该规定的内容,是否解除应由承包流转合同规定更为合理,删除后整体对承租方更为有利。
3、再次明确强调妇女的土地权益
为保护农村妇女有关权益,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此举是为了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4、失而复得的权证工本费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实践中效果很好,建议恢复。对此,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